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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叹!这对黄梅男女

黄梅文哲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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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刑终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黄丽荣,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项**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被告人项**与被害人方某2相识,并逐渐发展到暖昧关系。2015年5月,项**因方某2与其他男子存在男女关系心存不满,两人多次争吵,项**还曾试图自杀未成功,后便产生了与方某2同归于尽的念头。5月29日,项**在湖北大冶购买农药草甘膦100毫升,倒入饮料瓶子内,并乘坐高铁从武汉来深圳。当日抵达深圳后,21时许入住福田区海滨广场七天连锁酒店3楼D01房间。随后,项**前往海滨广场丽辉幼儿园找方某2谈判,并于22时许将方某2带至七天酒店3楼D01房。在房间内,项**与方某2再度争执,并发生了性关系。项**见与方某2的感情无法挽回,就相约自杀,方某2没有同意,项**遂用手掐住方某2脖子,不顾其反抗,直至其死亡。项**杀害方某2后,喝农药自杀未遂,又前往酒店楼下一家店铺购买刀具,返回酒店房间割脉自杀。5月30日12时许,酒店工作人员感觉异常,将房门踹开后发现内有血迹,遂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急救人员到场后证实方某2已经死亡,民警将项**送至医院救治后带回调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审讯录像、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项**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项**故意杀害被害人,主观恶性大,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愿意通过家属对被害人父母给予赔偿,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项**及其辩护人提出:1.关于项**的行为性质,项**提出其与被害人方某2是相约自杀,其是在方某2同意的情况下扼颈致方某2死亡的;项**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项**在与被害人方某2相约自杀过程中,项**失去理智,临时起意杀人。2.项**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是因项**与被害人的感情纠纷引发,项**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对项**再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诉人项**与被害人方某2相识,并逐渐发展到暖昧关系。2015年5月,项**因怀疑方某2与其他男子存在男女关系心存不满,后产生与方某2同归于尽的念头。同年5月29日,项**在湖北省大冶市购买农药草甘膦装在饮料瓶内,携带饮料瓶乘坐高铁从武汉市来到广东省深圳市,21时许入住深圳市福田区国皇大厦七天连锁酒店3楼D01房。随后,项**前往方某2工作的海滨广场丽辉幼儿园寻找方某2,强行将方某2从幼儿园拉走,带至海滨广场七天连锁酒店3楼D01房。在房间内,项**与方某2发生争执,项**见与方某2的感情无法挽回,遂用手掐住方某2的颈部,直至方某2死亡。之后项**喝下饮料瓶内的农药自杀未果,又外出购买刀具返回酒店房间割手腕自杀昏迷。次日12时许,七天连锁酒店工作人员发现3楼D01房内情况异常遂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方某2已经死亡,将项**送至医院救治后带回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方某2的死因分析为他人扼颈所致的机械性窒息。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国皇大厦七天连锁酒店3楼D01房及提取痕迹、物证情况。公安人员从现场卫生间洗手盆内提取折叠刀一把,从折叠刀刀刃部提取指纹一枚,从卫生间枕头表面提取血迹两处;从房间桌子上提取饮料瓶一个,从饮料瓶内提取液体5毫升,从饮料瓶表面提取指纹一枚,从双人床保护垫上提取斑迹一处,从床和桌子之间地面提取足印一枚,从桌子上提取折叠刀包装一个;从卫生间门内侧表面、卫生间洗手盆边沿、折叠刀刀刃部、折叠刀刀柄部、卫生间淋浴房门内侧、女尸所穿T恤正面、窗帘表面、桌面上、双人床保护垫上、床上枕头表面、床桌子之间地面各提取血迹一处。
2.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福)鉴(法病)字(2015)015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方某2尸体颜面部青紫,见多处点、片状出血,口腔右唇角粘膜0.5×0.3厘米出血,鼻及牙齿未见异常;左眼睑结膜见充血及出血点,右眼睑结膜见出血点;右颈中部1.5×1.0厘米表皮剥脱,项部未检见损伤;右舌骨大角骨折,周围见肌肉出血,甲状软骨内侧壁见点状出血点,肺脏见多处点、片状出血点,心脏见多处点、片状出血点。根据以上情况,分析推测其死亡原因为扼颈所致的机械性窒息,工具推断为应是他人扼颈所致,根据唇粘膜出血,分析有捂压口鼻的过程,徒手或者使用棉被、枕头等可以形成;根据尸体现象、胃内容空无食物,推测死亡时间为10小时到16小时(即2015年5月29日22时至5月30日4时)。鉴定意见为,被害人方某2的死因分析为他人扼颈所致的机械性窒息。
3.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鉴(理化)字(2015)2665号检验报告证实:项**血液(2015年5月30日20时50分提取)中未检出乙醇。
4.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鉴(理化)字(2015)2664号检验报告证实:项**尿液(2015年5月30日19时提取)中未检出常见毒品。
5.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福)鉴(痕检)字(2015)0154号鉴定书证实:从现场七天连锁酒店3楼D01房提取的血足印与项**右足足纹认定同一。
6.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福)鉴(痕检)字(2015)0155号鉴定书证实:从现场七天连锁酒店3楼D01房饮料瓶上提取的手印与项**右手食指指纹认定同一;从现场七天连锁酒店3楼D01房折叠刀上提取的手印与项**左手拇指指纹认定同一。
7.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鉴(理化)字(2015)2688号检验报告证实:从现场七天连锁酒店3楼D01房床上斑迹、饮料瓶内液体均检出草甘膦。
8.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鉴(理化)字(2015)2906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害人方某2胃壁未检出草甘膦。
9.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鉴(理化)字(2015)2916号检验报告证实:现场七天连锁酒店3楼D01房床上斑迹未检出人精斑,检出的STR分型与项**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
10.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30日19时30分许,公安人员对项**进行人身检查,其左手腕有一处刀割伤,其他部位无明显伤痕。
11.证人王某的证言:2015年5月29日23时许,我从外面回到工作地点丽辉幼儿园,走到门口听到一名男子喊我的名字,看到是同事方某2的朋友项**。项**说有事找方某2,我说幼儿园不让陌生人进,可以帮他问一下。当时,项**在门口喊幼儿园为什么招骗人的老师,还从铁门翻了进来。我告诉了方某2,方某2梳洗一下就出到幼儿园门口。在门口,项**指着方某2说“去教育局啊,去找你妈啊”,他还说找个地方聊一下。方某2和项**在门口谈了会,我零星听到“走,去警务室谈啊”、“报警啊”之类的。后来,项**把方某2拉走了,方某2不是很情愿,还用一只手拉着铁门。项**是方某2的朋友,方某2有跟我说项**对她很好,但没说是男朋友。项**经常会向我了解方某2的情况,有时候方某2没接他电话,他就会问我什么原因,方某2要是没吃饭,还让我照顾她。方某2在工作上很阳光和自信,有责任感,没有自杀或厌世的想法。证人王某辨认出上诉人项**。12.证人刘某的证言:2015年5月30日12时许,我在七天连锁酒店当班,店长用对讲机告诉我说D01房客人入住后电话打不通,敲门也没反应,让我进去看看。我来到D01房门口,店长梁某、副店长潘英凯已经在场,一直敲门但没动静,我们就把门踹开,看到房间地上有很多血,床上没人,卫生间地上摆着被子,感觉里面有人,但看不见头和脚,我不敢再进去,就让店长报警。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十多分钟后120急救人员也赶过来,进去一会出来说男的还有救,我就帮着急救人员用担架将那名男子抬出D01房送上急救车,我还跟车到了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在路上那名男子眼睛是闭的,到了医院约半小时,医生给他量血压时他清醒过来,并拔掉身上输液管,不想让医院救他,后来被福强派出所民警带走了。证人刘某辨认出上诉人项**就是从七天连锁酒店D01房被抬出送医院抢救的男子。
13.证人梁某的证言:2015年5月30日12时许,我担任店长的七天连锁酒店服务员发现D01房有异常,打电话和按门铃都没有反应。我让服务员用门卡将房门打开,发现里面是反锁的,只好把房门踹开,发现房间地上有一道血迹。我安排电工刘某进去看看,他进去后看到洗手间里被子下裹了一个人,我们就打电话报警和叫120急救。过了一会,派出所和120急救人员都来了,房间里面一名受伤男子被送往医院治疗。
酒店D01房住宿登记的是叫项**的男子,他是2015年5月29日21时26分许开房,付了两天房费。当时D01的客人开好房后就离开酒店,23时许他带了一名女子进房,前台服务员让他做来访登记,那女子没带身份证,服务员就让她自行写了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她登记了“方某2,身份证号码4211271994******24”,然后两人就进了房。之后,服务员一直打电话催女子拿身份证登记,他们没理会,女子也一直没离开。因为我们一直关注这间房,第二天12时许服务员打电话和按门铃没人应,里面人又没离开,觉得异常,于是我就安排电工刘某把门踹开了。证人梁某辨认出上诉人项**就是入住七天连锁酒店D01房的男子。
14.证人林某的证言:我在七天连锁酒店前台工作。2015年5月29日21时许,我到七天连锁酒店上班,项**正在办理入住,他当时说要住两天,拿了身份证登记。项**在办理入住的时候,样子让人有些害怕,感觉和别人不一样。23时许,我听到D01房的方向有关门声,我就打电话到D01房问是不是有人一起进了房间,如果有要到前台登记,项**说一会登记。
过了十几分钟,他还没出来,我又打电话到房间,项**就把电话拔掉了。我让同事去敲门,项**在里面说等一下,但没开门。后来,我们打他手机,他说过半个小时出来登记。又过了十分钟,我再打他电话,已经关机,我再让同事敲门,他说已经睡了,不肯出来。我们就时不时听一下房间的动静。30日7时许,我下班时交代同事D01房的客人很奇怪,要注意一下。证人林某辨认出被害人方某2就是七天连锁酒店D01房内的死者,辨认出上诉人项**就是入住D01房的男子。
15.证人黄某的证言:2015年5月30日1时许,我在自己经营的华轩大厦一楼茂兴家电商店里看电视,当时已经锁了门,有一名男子在门外问我有没有水果刀卖,我说有就开了门。之后,男子在店内挑了一把绿色塑料手柄的折叠水果刀,那把折叠刀展开有18厘米左右。证人黄某指认确认一男子于2015年5月30日到其商店购买的同款水果刀照片。
16.证人方某1的证言:我女儿方某2自2011年在深圳福田区丽辉幼儿园做老师。我不认识项**,也没有听方某2提起。我经常和方某2联系,前段时间她还说放假了回家看我们。2015年5月21日,方某2打电话回来,心情还很好,她一向比较乐观,从来没有表现出厌世。证人方某1经辨认尸体照片,确认被害人就是其女儿方某2,还辨认出方某2生前照片。
17.上诉人项**的供述:我于2013年认识方某2,她一直没有答应做我女朋友。2015年后我们关系一直很暧昧,我认为她是我女朋友。2015年5月1日左右,我来深圳找方某2,在宾馆里看她手机里的聊天记录,发现她有和别的男人在一起,我当时很生气就打了她一巴掌,说以后不联系。5月4日左右,方某2找我道歉,说不再和那个男的联系,我们就又和好了。之后因为我发现他们还有联系,就又和方某2吵架,并越吵越凶。案发前几天,我们又因此吵架,方某2删了我的电话和QQ,我很生气,发信息说要自杀,吃了安眠药,她完全不理。事后,我非常恼火,就想跟方某2同归于尽。
同年5月29日,我买了一瓶草甘膦农药,倒在喝了一大半的乳酸菌饮料中,带着从武汉乘高铁到深圳。到深圳后我在海滨广场丽辉幼儿园旁边的七天连锁酒店开了房间。21时左右,我到幼儿园找方某2,幼儿园不让我进去。我等了好久,后来遇到方某2的同事王某,就让她帮忙找方某2出来,后来王某答复说晚点出来。我又等了会不见方某2出来,就翻墙进去了,在幼儿园里面找到了方某2。我跟她说要同归于尽,并硬拉着她跟我走,她走之前跟王某说“明天我要是没有回来就报警”。我拉着方某2在附近转了一圈,说了很多话,让她和那个男的断掉联系,可是她一定要和那个男子在一起,没有挽回的余地。我当时很生气,很绝望,就领着她回七天酒店房间拿了农药出来,打算打车去清湖一起自杀,方某2说不用去那么远,我们又回到七天酒店3楼D01房间。
在房间里,我们因为那个男子的事情发生了争执,我说了一些挽留的话,她没什么反应,我很失望,就说大家一起喝农药,她不同意。我就说买刀子割脉,她也不同意。我就说我掐死她,她没回应,我就坐在她腿上,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开始她没动静,过了会,她脸色变的难看并开始反抗,用手抓我,双腿乱踢,我还是不松手,直到她完全没动静。
我知道她已经死了,就拿起那瓶农药喝了下去,后来农药都吐出来了。我知道自己死不了,就下楼到一家小卖铺买了一把水果刀,回宾馆房间后割腕自杀也没有成功。后来我把方某2的尸体拖到洗手间的地上,拿被子盖在她身上,把冷水打开,我躺在她旁边。不知道过了过久,有人冲了进来,我已经意识模糊了,感觉被人送到医院治疗。
上诉人项**确认了被害人方某2的尸体照片;指认确认了其使用手机号码158××××2741与手机号码130××××8087于案发前的通话记录及短信息;经指认确认其入住的七天连锁酒店D01房、在丽辉幼儿园门口与方某2交谈、带方某2经过酒店前台及进入D01房、杀害方某2后买水果刀路上、买完水果刀回D01房的视频监控录像截图。
18.现场、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上诉人项**指认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国皇大厦七天连锁酒店3楼D01房系其杀害被害人方某2的地点;指认其装在饮料瓶中农药照片;指认其买割腕所用的水果刀以及买水果刀的店铺照片;确认公安机关对其采集血样的照片。
19.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上诉人项**处扣押iPhone4手机1部以及其案发时所穿短袖浅色T恤1件、黑色长裤1条、内裤(上有血迹)1条。
20.涉案手机通话、短信息记录提取及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项**使用158××××2741与130××××8087(被害人方某2所用手机)案发前有频繁联系,短信内容显示两人间存在情感纠纷,且项**有自杀倾向。
21.手机通话记录证实:手机号码130××××8087于2015年5月期间与项**手机号码158××××2741有多次联系,5月28日至29日也有多次通话及短信息联系。
22.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银联刷卡消费单据证实:上诉人项**于2015年5月29日21时26分入住七天连锁酒店会展中心店,预订两天。
23.情况说明材料证实:方某2男友尤朝东,因人在武汉,不愿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在电话里证实方某2被害前一直非常乐观,没有厌世或自杀倾向。
2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方某1提供的5张收据证实:被害人方某2于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陆续参加了多项进修学习和培训,于2015年5月17日报名参加幼师资格证培训。
25.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5年5月30日中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福强派出所民警接值班室指令后,出警赶到海滨广场7天连锁酒店3楼D01房,看到房间内有一男一女,其中女子已经死亡,男子仍有呼吸,房内有血迹。120到现场后,将男子送至市第二医院救治。后经了解得知该男子名叫项**,后将其依法传唤至福强派出所进行调查。
26.户籍材料及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项**及被害人方某2的基本身份情况,项**无违法犯罪前科。
27.视听资料(1)讯问录音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证实公安人员依法讯问上诉人项**的情况。(2)医院视频1张,证实上诉人项**案发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情况。(3)幼儿园门口监控视频及七天连锁酒店前台、走廊、外围监控视频,证实上诉人项**出入幼儿园及酒店的情况。
对于上诉人项**所提其与被害人是相约自杀的上诉理由、辩护人所提项**是临时起意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项**归案后稳定供述其因挽留与方某2的感情未果而决意与方同归于尽,并购买了农药,从大冶市赶赴深圳市方某2工作的幼儿园强行将方某2带走,后在酒店内不顾方某2反抗扼颈致其死亡,足见项**是有预谋、有准备地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
此外,被害人在案发前报名参加多项进修培训,被害人的父亲方某1及被害人的同事王某均证实案发前被害人没有自杀或厌世的倾向,提取的项**手机短信息则证实项**本人有自杀倾向,项**辩称其与方某2是相约自杀与在案证据不符。上述项**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结合本案相关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监控录像,足以证实项**系预谋杀人,项**所提其与被害人是相约自杀、辩护人所提项**是临时起意杀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项**因向方某2求爱不成而杀人,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论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原审判决鉴于本案确系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项**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对项**予以从轻处罚,项**及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意见据理不足。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项**因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的感情纠纷,扼颈致被害人死亡,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严重,论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鉴于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项**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1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钟道春代理审判员  苏智丽代理审判员  李永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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